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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1月全国自考《公司法:00227》试题和答案详解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13日 来源:湖南大学自考办

全国2013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公司法》试题和答案解析

课程代码:00227

选择题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
“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不同的公司权利能力是不同的,导致公司权利能力不同的主要原因是
A、公司股东的多少 B、公司的所有制性质
C、公司资本的多少 D、公司经营范围的差异
解析:B 
1.公司权利能力的涵义。私法上的权利能力是指一种主体性资格,是法律赋予私法主体从事私法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般法律前提。公司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作为法律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这种资格是由法律赋予的,它是公司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具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
  公司权利能力的起始时间与自然人有所不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公司的权利能力于公司成立时产生,至公司终止时消灭。那么,公司何时成立、何时终止,就是确定公司权利能力产生和消灭的关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应自其依法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自其解散并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终止其民事权利能力。具体而言,依照我国公司法第7条的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因此,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权利能力取得之时。同样,依照公司法第189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因此,公司注销登记之日,即为公司权利能力丧失之时。
  2.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有较大不同。公司权利能力多属于特别的民事权利能力,往往受到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自身性质的限制。主要有:
  (1)性质上的限制。公司毕竟为拟制人格,其本身并非为具有新陈代谢功能的生命体,故凡与自然人自身性质相关的权利义务,公司均不可能享有。如前所述,专属于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婚姻权、继承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公司都不享有。
  (2)目的范围的限制。公司作为营利性法人,其所持续经营的事业或业务记载于公司章程,登记于公司营业执照,称为经营范围,亦即公司设立的宗旨和目的,其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公司章程未规定的,公司不得经营;其二,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依法登记,经依法登记的,才产生公示的效力;其三,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还必须依法进行批准,否则,公司不得经营。如经营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须经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的批准;其四,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其五,公司需要变更其经营范围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才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由此可知,公司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有差异性的,即不同的公司具有不同的主体性资格,亦即具有不同的权利能力,这是由公司的目的事业或者说经营范围所决定的,所以一个服装公司与一个房地产公司的权利能力是不同的,一个证券公司与一个保险公司的权利能力也是不同的。
2、“南海泡沫”事件导致《泡沫法令》出台,颁布这一法令的国家是
A、英国 B、美国
C、德国 D、法国
解析:A 
南海泡沫事件(South Sea Bubble)是英国在1720年春天到秋天之间发生的一次经济泡沫,它与密西西比泡沫事件及郁金香狂热并称欧洲早期的三大经济泡沫,经济泡沫一语即源于南海泡沫事件。 
  事件起因源于南海公司(South Sea Company),南海公司在1711年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仍然进行时创立,它表面上是一间专营英国与南美洲等地贸易的特许公司,但实际上是一所协助政府融资的私人机构,分担政府因战争而欠下的债务。南海公司在夸大业务前景及进行舞弊的情况下被外界看好,到1720年,南海公司更透过贿赂政府,向国会推出以南海股票换取国债的计划,促使南海公司股票大受追捧,股价由原本1720年年初约120英镑急升至同年7月的1,000镑以上,全民疯狂炒股。然而,市场上随即出现不少“泡沫公司”混水摸鱼,试图趁南海股价上升的同时分一杯羹。为规管这些不法公司的出现,国会在6月通过《泡沫法案》,炒股热潮随之减退,并连带触发南海公司股价急挫,至9月暴跌回190镑以下的水平,不少人血本无归,连著名物理学家牛顿爵士也蚀本离场。 
  南海泡沫事件使大众对政府诚信破产,多名托利党官员因事件下台或问罪;相反,辉格党政治家罗伯特•沃波尔在事件中成功收拾混乱,协助向股民作出赔偿,使经济恢复正常,从而在1721年取得政府实权,并被后世形容为英国历史上的首位首相,此后,辉格党取代托利党,长年主导了英国的政局。至于南海公司并没有因为泡沫而倒闭,但事实上,公司在1750年以后已中止对南美洲进行的贸易业务,它最终维持至1853年才正式结业。 
3、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典型的
A、人合公司 B、资合公司
C、人合兼资合公司 D、两合公司
解析:B
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个人条件作为公司信用基础而组成的公司。这种公司对外进行经济活动时。依据的主要不是公司本身的资本或资产状况如何,而是股东个人的信用状况。因为人合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必须以个人的全部财产清偿公司债务。这种情况下,公司股东间应有相当的了解,困此,这种公司大多具有家族性的特点。无限公司就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资合公司是指以公司资本和资产条件作为其信用基础的公司。这种公司对外进行经济活动时,依靠的不是股东个人的信用情况如何,而是公司本身资本和资产是否雄厚。由于此种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只负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因此,公司股东间以出资相结合,无须相互了解.公可具有公众化的特点,前述有限公司具有资合公司的特点,而股份有限公司则是最典型的资合公司。
   人合兼资合公司指信用基础兼具股东个人信用及公司资本和资产信用的公司,公司既有人合性质又有资合性质。‘两合,其意即指“人合”与“资合”。两合的原因在于公司由有限责任股东和无限责任股东两种股东组成。前述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即为人合兼资合公司。
   两合公司,是以共同商号进行商业活动的公司,其股东的一人或数人以其一定的出资财产数额而对公司的债务负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其他股东负无限责任。无限股东是法律上的经理,但并不排除有限股东按合同参与领导公司,与只计资本出资的有限股东相比,无限股东有权获得更多的利润分成。两合公司与隐名合伙有相似之处,其无限责任股东之间的关系,与开名公司股东之间的关系基本相同。
4、公司不能成立时,因设立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
A、批准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B、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C、主要出资者承担连带责任 D、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D
公司设立过程中还不属于独立的法律主体,在设立过程中对外产生的债务如何处理:
1、因公司的出资人或发起人设立公司的行为所产生的对外债务纠纷,在公司成立之前的,比照合伙关系处理,由全体出资人或发起人连带承担责任;在公司成立之后的,则由公司承担。
  设立公司的行为期限,应认定为始于设立协议或公司章程签订之日,终于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
  设立公司的债务范围,应认定为设立公司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对于非必要费用公司可不予承担。
  2、公司设立失败的,因设立公司的必要行为所产生的对外债务,应由全体出资人或发起人连带承担责任;对内则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负担。
  因部分出资人或发起人欠缴出资或者其他过错导致公司设立失败,其他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承担已发生的设立费用以及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甲、乙公司通过协议,完成吸收合并。甲公司存续,乙公司解散。对于乙公司原有的债务应当由
A、甲公司承担 B、乙公司承担
C、甲公司股东承担 D、乙公司股东承担
解析:A
所谓企业吸收合并指一个企业完全兼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合并的企业丧失独立法人资格,吸收合并的结果是吸收方发生股权变动,也发生资产上的变动,被吸收方丧失法人资格,资产包括负债并入吸收方,被吸收企业的股东成为吸收企业的股东。
  吸收合并在我们主要有购买式和承担债务式两种形式,后者是前者的变体,实质上以承担的债务作为购买的对价。这两种形式极容易与企业收购相混淆,有时候几乎不能分辨。严格说,这两种形式都属于企业收购后再合并,被吸收的企业股东出局,不再成为存续企业的股东。
  企业合并的经济形式分为横向合并、纵向合并和混合合并。横向合并是指生产、销售同一类型产生或提供同种服务的而处于相互直接竞争中的企业之间的合并;纵向合并指统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而实际上相互间有买卖关系的各个企业的合并;混合合并指经营领域相互独立无关联的企业的合并。企业合并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企业增长来说,合并是一种比扩大生产更快的方式,可以增加厂商的规模,有利于管理者利益。合并可以使合并企业获得紧张的资源,如专利权,甚至是被合并厂商的现金、市场。避税也是企业合并的另一好处。税法和会计制度允许合并减少纳税,比如亏损厂商被高利厂商合并,其利润可以在两个厂商之间分享并可大量减少纳税义务。
  吸收合并导致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兼并企业吸收,兼并企业必须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这是企业吸收合并债务承担的基本原则,不得违反。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均作了规定,本条解释也进一步给予了明确。在学理上,企业兼并后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担三种学说:第一种协议说,认定兼并企业承担债务是兼并协议约定的结果;第二债务转移说,认为企业兼并导致债务转移,债权人如无异议,债务转移发生法律效力;第三种债务继承说,认为企业兼并导致被兼并企业消灭,其资产包括负债由兼并企业继承。三种学说各有千秋,但均反映了企业兼并债务承担的不变原则,即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当然由兼并企业承担,理论上称为彰武的当然转移、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等。
 
6、公司新增资本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按照
A、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B、认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C、实欠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D、授权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解析:A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认缴的出资比例是指某一出资人同意缴付的出资在全体出资人同意缴付的出资总额之间所占比例。
实缴的出资比例,是指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在公司成立时实际收到的出资总额中所占比例。
不存在授权的出资比例这个概念。此项为干扰项。
 
7、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的产生办法,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董事长由公司章程规定
B、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C、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D、董事长由国有独资公司股东会选任
解析:B
我国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的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选B。
 
8、甲公司欲与某外国公司设立一中外合资有限公司,就相关事项咨询律师。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该合资公司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成立
B、该合资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C、该合资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规定设股东会作为其权力机构
D、该合资公司所需原材料、燃料可在境外购买
 
解析: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A错误。
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B错误。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C错误。
合营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购买或者向国外购买。D正确。
 
9、下列关于中外合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表述,正确的是
A、只能由中国公民担任
B、只能由外国公民担任
C、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
D、总经理应兼任董事
 
解析: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选C。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______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______内决定是否批准。
解析:
A、3个月;1个月 B、6个月;1个月
C、6个月;2个月 D、12个月;2个月
解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选B
 
11、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股东必须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才能出席股东大会
B、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常设机构
C、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D、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解析:只要持有股份就有权参加股东大会。A错误。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特定情形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B错误。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未规定例外情况。C错误。D正确。选D。
 
12、2010年,东海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九名董事成员中七位出席了会议。董事会表决之前,三名董事因意见与众人不合,中途退席,但董事会经其余董事一致通过仍作出决议。关于该决议,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该决议有效,因其已由出席会议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B、该决议无效,因董事会决议未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C、该决议是否有效取决于公司股东会的最终意见
D、该决议是否有效取决于公司监事会的审查意见
 
解析: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只有四名董事出席会议,决议无效。B正确。
 
13、根据《公司法》,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监事会成员中不必有公司职工代表
B、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C、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经董事会批准后由公司承担
D、监事必须列席董事会会议
 
解析:选B。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A错误。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不需要董事会批准。C错误。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不是必须列席。D错误。
 
14、下列关于公司集团的表述,正确的是
A、公司集团本身具有法人资格
B、公司集团的成员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C、在我国,所有的国有独资公司均由国家全资控股,因此属于公司集团
D、股份持有是形成公司集团的惟一途径
解析:
 
15、下列选项中,属于破产债权范围的是
A、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因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而取得的求偿权
B、行政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
C、因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债务不履行行为所产生的违约金
D、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付的费用
 
解析: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A属于。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B不属于债权,C是破产申请后产生的,也不属于。破产费用不属于破产债权范围。D不属于。选A。
 
16、在破产程序中,有关和解协议的效力,下列错误的选项是
A、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B、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
C、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承诺仍然有效
D、债务人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债权清偿
 
解析: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选项为C。
 
17、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有限责任是指
A、公司责任的有限性、股东责任的无限性
B、公司责任的有限性、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C、公司责任的无限性、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D、股东为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解析:通常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选B。
 
18、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不能补足差额的由
A、公司全体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B、公司全体股东承担按份责任
C、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D、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补充责任
解析:按照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所以选C。
 
19、甲、乙、丙、丁四人以1000万元投资设立东方机械有限公司。下列四种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甲出资人民币300万元,乙以设备出资作价200万元,丙以专利技术出资作价300万元,丁以厂房出资作价200万元
B、甲出资人民币200万元,乙以设备出资作价100万元,丙以专利技术出资作价400万元,丁以厂房出资作价300万元
C、甲出资人民币100万元,乙以设备出资作价200万元,丙以专利技术出资作价200万元,丁以厂房出资作价500万元
D、甲出资人民币50万元,乙以设备出资作价350万元,丙以专利技术出资作价300万元,丁以厂房出资作价300万元
解析:按照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所以选项A正确,其他三项的货币出资金额都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20、破产程序终结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的主体是
A、股东会 B、董事会
C、管理人 D、清算组
解析:按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五)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所以答案选D。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8小题,每小题2分,共16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21、下列各类权利中,公司法人和自然人都可以享有的权利有
A、财产权 B、继承权
C、受赠与权 D、自主经营权
E、签订合同的权利
ACDE正确。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
 
22、下列关于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有
A、我国《公司法》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所以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属于授权资本制
B、虽然《公司法》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但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仍属于法定资本制
C、《公司法》规定的资本制度不适用于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只适用于内资公司
D、《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上的资本制度为授权资本制
E、《公司法》上的资本制度比较灵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上的资本制度较为严格
 
23、国有独资公司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得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有
A、公司合并、分立 B、变更公司形式
C、修改公司章程 D、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E、发行公司债券
解析:应选ACDE。都属于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亲自行使的职权。
 
24、股份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该部分股份的情形有
A、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B、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C、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D、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E、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符合法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解析:应选BD。《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25、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有
A、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B、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C、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公司章程
D、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E、决议内容违反此前已经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
解析:应选BCD。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26、破产财产主要包括
A、破产申请受理前,他公司寄放在债务人处的物品
B、破产申请受理前,债务人存放在他公司的设备
C、他公司已取得尚未支付款项给债务人的设备
D、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履行出资的财产
E、他公司销售给债务人的设备并已交付,债务人尚未支付款项的设备
解析:应选BCD。破产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AE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
 
27、下列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的行为中,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
A、无偿转让财产
B、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C、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D、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进行清偿
E、放弃债权
解析:ABCDE都当选。《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2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必须以特别决议形式通过的事项有
A、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B、发行公司债券
C、公司分立、合并和解散 D、变更公司形式
E、公司为第三人提供担保
解析:本题选ACD。根据是《公司法》第44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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