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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自考考场规则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9日 来源:未知
一、考生应诚信考试,遵规守纪。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
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前 30 分钟,凭《准考证-考试通知单》、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入场参加考试。开考 15 分钟后,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
试。
三、考生听到预备铃响,凭《居民身份证》《准考证-考试通知单》进入考场,对号入
座,并将《居民身份证》《准考证-考试通知单》摆在课桌的左上角以便核验。领到答题卡
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凡漏
填、错填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题卡,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考生应主动配合课
程笔迹信息采集。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
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
四、考生按时进入考场,考生迟到,不延长考试时间。开考 2 个小时后考生方可提前交
卷,考生退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或再进场续考。考试期间,考生不准上厕所。如
身体原因确实需要上厕所的,不能在同一时间内有 2 名或 2 名以上考生上同一厕所。返回考
场继续参考的必须接受再次安检。
五、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考生进
考场除可携带考试用的 2B 铅笔、0.5 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橡皮擦、垫板以及其他规定的
文具用品外, 严禁携带任何书籍 、 资料 、 报纸和稿纸等进入考场 , 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 、
枪支弹药、警械器具、管制刀具等物品进入 考点 。如有携带违规物品,开考前一律放置在
考场指定的“小件物品放置处”。
考生一律不得着执法部门的制服进入考点。
数学专业的专业课和其它专业的高等数学课程考试不得使用计算、绘图工具;所有课程
考试均不得使用具有储存功能的电子工具,不准使用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
六、考生答题要严格遵守《考生须知》中的有关规定。开考时间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
题。考生在规定的答题区域内按题号顺序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
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考生收到答题卡和试卷后,要先检查答题卡和试卷分发有无错误,有无缺题、少页、字
迹模模糊、重影等问题。若答题卡和试卷无误,则在规定栏目内准确、工整地书写考场号、
座位号、姓名、准考证号、课程代码、课程名称以及其它要求书写的内容。
考生必须按要求在《考场座次表》上签名,凡走错考场、坐错座位的参考者,其答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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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记零分。
凡不按规定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书写姓名、准考证号、考场号、座位
号和“考生笔迹确认部分”的内容(未完整的抄写规定内容或未签上本人姓名,该科考试成
绩无效),其答题卡一律无效。
凡不按要求填写或书写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答题卡一律无效;在规定区域以外的地方
书写上述内容或作其他标记的答题卡一律无效。
凡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者,其答题卡一律无效。
凡同一份试卷的非选择题(作图题除外)使用不同类型、不同颜色字迹的笔答题者,其
答题卡一律无效。
七、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交头接耳、
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
答题卡、草稿纸,传递文具、物品等,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均属考试违规行
为。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携带手机、电子存储设备的,不论是否使用,也不论是否被监考员
收缴,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员。
考生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因试卷和答题卡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等问
题可举手询问;开考 2 个小时后,考生需提前交卷的,要先举手示意,待监考人员验收试卷、
答题卡和草稿纸后,才能离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八、考试终了铃响,听到监考员宣布“起立”后,考生应立即起立,立即停笔,停止作
答,并将草稿纸、试卷、答题卡按由上到下的顺序依次放在桌面上,然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
次退出考场。考生出场时不得带走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
九、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管理,接受考试部门组织的有关身份验证,不得以任何理
由妨碍监考员进行正常工作。
十、考生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育法》《湖南省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处理操作规定》等确定的程序和规定
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协助当地
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
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